随着中美贸易战进入白热化,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科技巨头中兴通讯正在面临有史以来公司的最大危机。目前中兴与美方的交流沟通保持密切,中兴通讯法务部正针对美国禁令展开紧张的翻译和论证工作。


 

  接近中兴通讯的市场人士透露,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兴通讯的禁令涉及大量专业的法律条文,翻译工作繁琐。据悉,美国此次矛头针对中兴通讯已酝酿很久,“其实,美国商务部发表声明中,以中兴通讯内部35人没有被处罚做理由很牵强,处罚35人并非原有和解协议的内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该市场人士说。

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作为翻译类目里更专业的领域需要议员也具备相应水平的专业知识。

  关于翻译原则或标准,国内外学者对此多有论述,比如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或“动态对等”原则、严复的“信、达、雅”标准、鲁迅的“信与顺”翻译原则、林语堂的“忠实、通顺、美”的翻译标准、傅雷先生的“传神“论以及钱钟书先生的“化境”之说,等等。前辈们对翻译原则或标准的论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疑,这些经典论述对翻译理论研究和翻译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然而,不难发现,以上这些原则或标准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文学翻译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实用文体翻译的需求不断增长。不少学者对以往这些翻译原则或标准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对实用文体翻译而言,不能一概而论。至今,已有学者如刘季春、刘法公、张新红、陈新、杜金榜等对商贸、法律、广告等实用文体翻译提出了相应的翻译指导原则,如刘法公提出的商贸翻译“忠实、准确、统一”原则;李克兴、张新红提出的法律翻译“准确性及精确性、一致性及同一性、清晰及简练、专业化、语言规范化、集体作业”等六项应用性原则;以及杜金榜提出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法律翻译原则,等等。这些翻译原则对实用文体翻译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结合我们在法律文体方面的翻译实践和教学积累,主要从文体学、语用学、法理学等角度,对法律文体的翻译原则进行探索,通过典型的实例分析,提出法律文体翻译的“准确、严谨、规范、统一”的作业原则,并强调这一翻译原则主要是基于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及其特殊的法律功能所决定的。

  法律文体翻译的具体原则及其运用

   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要求译文精确无误地表达原文意思,传递原文信息。无论是文学翻译,还是其他文体翻译,无不要求译文的准确性。然而,对法律文体翻译而言,译文准确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律文体通常规定或隐含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 因此,要求译文词义确切,意思高度完整,表达清楚、明晰。如果译文失真,则不仅难以正确有效地传递原文的信息,而且容易被一方曲解而导致法律纠纷,甚至被不法商故意利用文字的漏洞以逃避责任和义务。可以说,译文失真,是法律文体翻译的大忌。

  把握翻译准确性原则,首先应注意法律专业词汇的准确翻译。专业词汇主要是指在该专业领域中使用,并且具有特殊意义的一些词汇。一个法律文本通常会涉及到许多专业词汇。这些词汇在语义上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也就是仅有单一、明确的含义,译者通常可借助有关工具书就能握这些词汇的确切含义。但当一些常用的普通词汇在法律文体中作为专业词汇使用时,则应特别小心。此时,这些词汇已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而不能按其常见的意思理解,比如,collection,confirm,acceptance,tolerance,more or less等词作为普通词汇通常分别理解为“收集”,“确认”,“接受”,“承受”,“大约”等,而在法律文体中这些词则用作专业词汇,其含义应分别为:托收,保兑(比如,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承兑(比如,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公差及溢短装等。再如:

  例1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 to the banks.

  原译:卖方应将下列洽谈所需资料递交银行。

  该例通常为支付条款中经常出现的句子,此时句中 negotiation已用作法律专业词汇,不能将其理解为“谈判”或“洽谈”等常用意思。而原译缺乏对专业知识的了解,仍将negotiation作为常用词汇来翻译,导致意思含糊不清,令人费解。此处的准确含义应为“议付”。句子可改译为:卖方必须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进行议付。

  例2: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原译:允许部分装运。

  这是合同文书中有关货物装运的条款,如果将partial shipment译为“部分装运”,此条款则会明显出现漏洞。合同一方可理解为只需部分发货,其余不装运亦可。而准确的译文则应为“允许分批装运”,即卖方可分几次发货。因此,对于那些由常用语转化而来的专业词汇,如果译者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仅仅查阅词典是很难把握其确切含义的。

  法律文体中有许多表示机构、名称、单位的用语,英译时必须正确理解该词构词变化及在法律文体中的特定含义,切忌张冠李戴。比如,consignor,consignee,shipper,carrier这四个表示名称的词语经常会在合同文书或提单租约上出现,而在翻译练习时,学生容易将这四个词的意思混淆。不少学生将shipper理解为“承运人”或“船公司”,误认为与carrier等同,实际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单位。shipper的正确译文为“发货人”,而carrier则为承运人。在提单租约中,consignor的意思与shipper相同,而与其对应的词则为consignee,意为“收货人”。

  英文法律文体中经常会出现情态动词shall,要把握该词确切含义,首先必须理解其用法上的特殊性(陈建平,2003)。Shall在法律文体中实为一个法律词汇,相当于汉语中的“应当”或“须”,表示法律责任或义务,而不是一般的道义责任或仅表示将来时态。同理,该词的否定式相当于汉语中的“不得”,而不能理解为“不应该”或“不能”。

  请看下面例句中shall的不同译法:

  例3:Insurance shall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against All Risk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译文1、卖方将以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

  译文2、卖方应该以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

  译文3、卖方须以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

  译文1将shall当作将来时理解,完全是误译;译文2则将shall理解为一般道义责任,没有显示法律文体的严肃性,因此译文1、2容易被不法商利用文字的模糊性而逃避责任义务。译文3则准确地传递了shall的含义,强调此为卖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体现了法律文体的严肃性。

  此外,译者还应注意法律文体中的有关时间词、连词、近义词及缩略词的翻译,这些词在翻译时,如稍有不慎,也较容易出错。

  可以说,译文准确是法律文体翻译的首要原则,如果译文不能准确传递原文信息,意思含混不清,那就犯了法律文体翻译的大忌,再论其他翻译原则也就毫无意义了。只能在译文准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语言的自身特点及其特殊的法律功能,才可继续把握其他翻译作业原则。要做到译文准确,译者必须把握法律文体的用词特点,正确理解法律词汇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